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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1期要目

本期特稿


国家翻译能力视域下的法治国际传播效能研究


作者:张法连,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讲座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国家法律翻译能力是国家翻译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不可或缺的核心要素,它直接决定了中国法治国际传播效能。涉外法治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法律翻译是涉外法治工作的助推器。提高国家法律翻译能力是系统工程,不可一蹴而就。本文分析了法治国际传播和国家法律翻译能力的概念内涵,论述了提高法治国际传播效能与国家法律翻译能力之间的密切关系及提升国家法律翻译能力的对策建议。提升国家法律翻译能力,就要提高思想认识、完善顶层设计、注重翻译程序管控、重视法律翻译教学、加强法律翻译能力测试、强调法律翻译者职业伦理。


关键词:国家法律翻译能力;涉外法治;法治传播;传播效能




探索争鸣


人民代表大会定位的新发展


作者:刘练军,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研究员。


摘要:在首次召开的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被定位为“四个机关”,它标志着新时代人民代表大会定位的新发展。其中,政治机关的核心内涵是自觉坚持党的领导,国家权力机关的根本宗旨在于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工作机关的任务是全面担负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代表机关则要求始终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人民代表大会的政治机关定位,是适应十八大以来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需要。新时代党和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以坚持和完善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工作机关和代表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在“四个机关”定位中,国家权力机关是目的,工作机关是内容,代表机关是手段,它们共同在作为统帅的政治机关的领导下,组成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


关键词:人民代表大会;政治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工作机关;代表机关



后《民法典》时代对抗性体育运动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路径——基于对格斗致害案件的实证研究


作者:曹舒然,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随着《民法典》自甘风险制度的确立,运动致害案件的裁判思路面临重大更迭,通过对格斗致害案件展开实证研究,可为改进现有的裁判标准提供重要参考。目前,格斗致害案件的归责路径呈现以自甘风险为中心、以过失相抵为辅助、以组织者责任为补充的格局。由于自甘风险与对抗性运动的致害缘由无法全然吻合,需要引入受害人同意制度作为补充。实践中,法院对于过失相抵和自甘风险的适用范围仍有混淆,有必要重申二者的区分标准及意义。受到自甘风险制度的体系性影响,组织者责任呈现不当扩张趋势,对此,可以转变传统侵权法理论中“全有或全无”的归责思路,采用弹性的定责方式,同时引入去司法化的协同方案,建构起以侵权赔偿为中心、以保险理赔为辅助、以基金赔付为补充的多元救济体系。


关键词:对抗性体育运动;自甘风险;受害人同意;过失相抵;安全保障义务



截堵罪名与法益扩张: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规范定位、保护法益与出罪路径


作者:贾易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在规范定位上属于截堵罪名,立法者意在借助增设轻罪,截堵强奸罪的处罚漏洞,进而实现对性法益的完备保护。性自主决定权的本质是性决定的风险分配模式,即何时将性决定所引发的风险归属于决定人之外的其他人。有别于强奸罪旨在保护性活动的行动自由,本罪意在保护性意思的决定自由,从而实现法益保护的前置化。借助对本罪构成要件的实质解释,在行为人并未形成信赖与支配地位、并未被害人性意思的形成施加实质的不利影响、被害人存在真实有效的同意以及欠缺故意的场合,可以排除本罪的成立。


关键词: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性自主决定权;性意思决定自由;出罪路径



专利驱动型并购的反垄断规制困境与出路


作者:丁庭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德国科隆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摘要:专利驱动型并购会对竞争秩序及创新活力产生重要影响,应获更多竞争关切。 目前,我国《反垄断法》规制专利驱动型并购面临诸多困境,如“事前阶段”的申报制度适用困境、“事中阶段”的技术市场界定及市场力量认定困境及“事后阶段”的并购救济措施困境。这将影响专利驱动型并购反垄断执法工作的有效推进,不利于专利驱动型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需从事前、事中与事后三个阶段探寻规制出路,事前阶段注重“非价格因素”对申报制度影响,事中阶段注重对“技术市场”的界定,事后阶段注重“行为性救济”的适用,以此形成针对专利驱动型并购较为完善的反垄断规制链条。


关键词:专利驱动型并购;竞争;创新;非价格因素;技术市场;行为性救济




法学论坛


论《民法典》视角下的债权人受领义务


作者:谢德良,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德国海德堡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摘要:受领仅为债权人权利还是兼为其普遍存在的义务,对此《民法典》实际并未回答。在这样的背景下,应回溯当事人的利益状态从而审视受领的应然属性:在我国实证法上,无论是就履行债务本身还是就获得对待给付而言,债务人的利益均未得到周延保护,因此承认受领的义务性有其必要;但是,不能矫枉过正地认为债权人一概负有受领义务,否则将过度干涉其行为自由。问题的正解是在两极中求平衡,而这又要求构建差异化的受领义务。对此,可基于保护与受领义务的区分,将受领义务分为两个层次:当受领迟延不影响对待给付的获得,而至多影响债务人的固有利益时,应视情况肯定债权人负有作为保护义务的受领义务;反之,若直接影响债务人获得对待给付,则应认为债权人负有作为给付义务的受领义务。两种义务在产生标准、可诉性等方面有重大差异。


关键词:受领;受领迟延;保护义务;给付义务



论行政法的内外部双层结构体系 


作者:白云锋,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


摘要:由“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与“行政救济法”构成的三分框架,是基于外部行政法视角形成的框架,其中,内部行政法主要被置于“行政组织法”概念下进行理解。该框架不能完整反映行政法治实践的全部运行过程,在标准划分上存在主、客观法视角的混合,无法满足法治政府建设背景下对政府行为全流程规范的需求。因此,有必要根据主客观法相统一的视角和行政法总则法典化的范围,将该框架按照客观法视角限定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与“行政责任法”的三分框架。而随着现代行政法结构的内外拓展,行政法在组织法、行为法与责任法部分均存在内外平行的双层内容,故而通说三分框架可被进一步优化为“内部行政组织法——内部行政行为法——内部行政责任法”与“外部行政组织法——外部行政行为法——外部行政责任法”的内外双层六分框架。与行政过程论纵向解剖行政法流程的范式相对应,行政法的内外双层结构体系是一种横向解剖行政法领域的理论框架。


关键词:行政法基础理论;行政法典;行政法总论;内部行政法;外部行政法



《立法法》中法律适用规则与《行政诉讼法》第63条的关系之辩——“鲁潍盐业公司案”的再思考


作者:徐仁进,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学界关于《立法法》中法律适用规则与《行政诉讼法》第63条存在冲突的有关阐述源于将二者视为平行共存的法律适用规则。然而,基于对《行政诉讼法》第63条立法沿革和文意的考察,《行政诉讼法》第63条本质而言是适用依据条款,解决的是某一规范是否具备作为认定诉争行政行为合法性依据的资格问题,而非多规范场域 下的适用规则问题。“适用资格问题”是“适用规则问题”的前提,法律法规当然具备作为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资格,规章、规范性文件具备作为审理行政案件依据资格的前提在于通过法院的合法有效性审查。作为法律的上位法宪法目前并非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法院若是认为适用的法律抵触了宪法,法院不得选择适用,而应当依照 《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解决。 


关键词:法律适用规则;《行政诉讼法》第63条;适用依据条款;选择适用权




法律与实践


我国法院适用“有利于”条款的实证研究


作者:张新新,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


摘要:《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5条、第29条及第30条凸显了弱者权益保护,以我国法院援引上述条款的74件案例为研究对象,可发现司法实践中法院存在不当扩大“有利于”条款的适用范围、未厘清“有利于”条款之间的关系及对冲突规范理解不清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应厘清“有利于”条款之间的界限,加强外国法查明,尊重弱方当事人的法律选择及考虑客观因素,以优化“有利于”条款的司法适用,更好地保护涉外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弱方当事人权益。


关键词:弱者权益保护;保护性冲突规范;外国法查明



律师协会行业惩戒行为可诉性探析 


作者:谷静萱,南开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经类案研究发现,律师协会行业惩戒行为的可诉性存疑,多数案件被排除在司法救济之外。人民法院的裁判分歧主要集中在行业惩戒行为性质、是否“侵犯合法权益”以及律师协会内部复查决定是否具备终局性上。律师协会在实施行业惩戒行为时,属于延续国家权力的社会组织。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行业惩戒行为系依据《律师法》授权实施的制裁性行为。律师协会的六种惩戒方式均可能侵犯被惩戒人的名誉权或职业自由,构成《行政诉讼法》上的“侵犯合法权益”。律师协会的复查终局规范不具合法性,该内部救济途径不得排除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其或可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依据现行法规范,律师协会行业惩戒行为具备可诉性。


关键词:律师协会;行业惩戒行为;制裁性;侵犯合法权益;内部救济



野生动物保护之规范目的与实现手段的检讨


作者:薛阳,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


摘要:作为具备法律物格与综合价值的自然存在,野生动物是国家所有的一类自然资源。运用各种解释方法,纵观野生动物保护的实在法体系可知,其规范目的不在于单纯的保护,还涵括了合理有限利用和生态系统维系,以及人的全面发展这一终极意义。人畜冲突的加剧意味着以人为本的保护预期有所不达,保护与致害之间可能构成某种因果,是故对行政手段和刑事司法提出了能动化调适的要求。应当根据野生动物资源利用活动的不同类型,给予有区别的规范评价,择取行政协议等高权缓和手段以增进意愿的交流和交流的意愿,维系相对人的信赖。涉及野生动物的刑事裁判与公众认知的偏离时有发生,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判断应当把握实质性。基于共情的代入式理解能够促使裁判者认真对待个案情境以及常情常理,切实关照野生动物保护法治手段的理性化。


关键词:野生动物资源;规范目的;行政手段;刑事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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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信息



  • 期刊名称:《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国际标准刊号:ISSN 2096-9392

      国内统一刊号:CN 62-1219/D

  • 主管单位:甘肃省教育厅
      主办单位:甘肃政法大学


      编辑出版:《甘肃政法大学学报》编辑部

  • 主  编:陈君武
      副主编:高成军  辛春霞

  • 印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刷厂


      发行:兰州市报刊发行局


      订阅:全国各地邮电局(所)


      邮发代号:54-95


      定价:15.00元


      出版周期:双月刊(逢单月30日出版)

  • 编辑部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西路6号


      邮编:730070

      电话:0931-7601471


      网址:http://gszf.cbpt.cnki.net










编辑  ▏王   琪

审核  ▏高成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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